《南京条约》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条款是协商关税,使英国人掌握的了关税,是以后的进出口贸易受限,瓦解了中国经济和国力。
条约后面的一条“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与英国商定。”也就是说,从此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一个国家进出口一旦出现什么样的麻烦,或者国家的经济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状况。这个国家可以通过调节关税,来解决很多问题。也可以通过关税来调节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英南京条约》中的关税协定条款,一直到1943年才被废除。1943年也只是条文意义上的废除。中国真正做到关税自主权开始,实际上要等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
扩展资料:
一、被迫签订协定
中国近代史上的协定关税,是从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开始的。条约第10款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这一条文,在相应的英文本中是“中国皇帝同意建立一个公平和正规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饷费”,并不含有必须对方议允的意思。而在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则进一步分别规定为“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
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把外国的“议允”提到突出的地位。由于最惠国条款的普遍推行,中国不取得每个国家的同意,就不能修改任何税则。
二、《南京条约》具体条款
1、割让香港岛。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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