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
(二)贯彻执行国家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提出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交通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战备公路、水路建设、维护,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
(九)负责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工作;协管航运公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