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本部)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主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作;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
(三)自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本部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中电联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协商推举产生;情况特殊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 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电监会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按照工作班子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
中电联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本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电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中电联本部提出修改建议,经电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中电联本部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电监会审查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应当在报电监会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终止前,应当在电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电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6日由中电联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