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之后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的意义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5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和加强公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的爱国热情,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加强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地位作用,方针原则,权利义务和途径举措;规范了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内容形式和保障措施,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惩治办法。纵观全法,其指导思想鲜明,内容全面系统,条文简明规范,作用重大深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实用性。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教育法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