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为什么取消1
首先,简并增值税税率是进一步减税降负。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税制。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就税率设置档次来讲,实行传统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欧盟为代表)以二档税率为主,其中一档是标准税率,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一档是优惠税率,适用于民生领域;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新西兰为代表),则只设一档税率。
这次的“四并三”就是简并税率的第一步。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13%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范围相对较窄,且当中还有一部分免税货物,改革力度适中,对财政收入的压力较小。二是,这23类产品大多集中在民生领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税率下调,降低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的成本,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对民生的税收关切与扶持,有助于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因为这是扶持农产品的,同等价格的农产品的销项税降低了。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017-11-21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