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具体是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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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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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局和反贪局的区别如下:
一、职责不同
1、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反贪局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依据不同
1、纪委工作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定。
2、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反贪局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三、对象不同
1、纪委处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反贪局受理的案件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处罚不同
1、纪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2、监察局是中国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省、自治区政府的监察厅对口。
3、反贪局对违反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审查部门起诉,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一、职责不同
1、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反贪局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依据不同
1、纪委工作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定。
2、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反贪局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三、对象不同
1、纪委处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反贪局受理的案件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处罚不同
1、纪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2、监察局是中国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省、自治区政府的监察厅对口。
3、反贪局对违反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审查部门起诉,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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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全称叫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负有监督职责。负责办理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全区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负责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负责本院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辖区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开展辖区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紧挨着北京故宫的北河沿大街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简称“国家反贪总局”。
目前,我国主要有5个反腐败机构系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及各级纪检委,检察院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检察院系统的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厅(局),行政方面的监察部及其下属的监察厅(局)和行政方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及其下属局。这5类机构从中央、省区市到县,层层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其中,作为“专职反贪”的机构,国家反贪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成为我国反贪腐系统的重要一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受案侦查主要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1、行贿数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 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立案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立案标准: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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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挨着北京故宫的北河沿大街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简称“国家反贪总局”。
目前,我国主要有5个反腐败机构系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及各级纪检委,检察院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检察院系统的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厅(局),行政方面的监察部及其下属的监察厅(局)和行政方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及其下属局。这5类机构从中央、省区市到县,层层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其中,作为“专职反贪”的机构,国家反贪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成为我国反贪腐系统的重要一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受案侦查主要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1、行贿数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 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立案标准: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立案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立案标准: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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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你是律师?那我问你一个问题吧!我们县城公安局在前不久查办了一起毒品案,在这起案上贪污了少两百万,这件事有,可是没有证据,怎么办
追答
没有证据,如何说对方贪污了钱款?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可以到纪委或反贪局反应,但是他们也要相应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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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具体职能职责是:
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一个内设机构。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受案范围: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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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②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③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②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③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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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的全称是反贪污贿赂局,它是检察院内设机构(2018年机构改革部分职权并入监察委员会)具体是协助纪委监察委员会查贪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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