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开车的不是车主本人,车主需要负责吗?
需要,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二、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三、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扩展资料: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驾驶人与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事故责任在谁?驾驶员要知道
开车的不是车主本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分以下几种情况:
1.租借别人的车开
出了事故一般由司机担责
赵先生最近借朋友的车回了一趟老家,在返回石家庄的途中路过一村庄时,与一辆老年代步车发生剐蹭事故,虽然赵先生自费帮对方把车修了,又赔了对方几百元钱,但由于对方是当地村民,还不依不饶,强行将车辆扣了一个星期,说必须车主出面才放车,车主什么时候交了每天300元的车辆保管费,才会把车放走。
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即便是属于赵先生驾驶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先生负责。赵先生的朋友作为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对方也没有权利私自扣留车辆强收保管费。
2.让饮酒者开自己的车
车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先生非常爱喝酒,前几日他开车去参加好友的宴会,由于他喝了不少酒,本想把车停在酒楼下面,自己回家,但其中一位朋友只喝了一杯啤酒,平时车技也好,张先生就授意那位朋友送他回家。不巧的是,车开了不到一公里,就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重伤,张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有责任。
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车主知道司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无证驾驶或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仍让司机驾驶的,认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
因此,张先生在明知朋友喝酒的情况下,仍让朋友开自己的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对此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挂靠车发生事故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担责
刘先生前一段时间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了,经查询这辆大货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但张某没有什么偿还能力,刘先生想知道,下一步他该如何维权。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先生可以将张某及其车辆挂靠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学员练车出事故
驾校难逃赔偿责任
张家口市赵女士在一所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培训期间,一位男教练热情地提出,要让她上路练练手,增加实践能力,顺便送她回家,并称这是驾校为提升学员驾驶技术统一安排的课程之一。车还没开出驾校大门,迎面驶来一辆面包车,她一紧张,把油门当成了刹车,将面包车撞翻,自己也受了伤,赵女士想了解,驾校有没有责任?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次事故中,驾校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5.汽车试乘被撞伤
可要求4S店赔偿
朱先生是一位厨师,最近想买一辆车,他参加了一次某4S店组织的新车发布会兼试乘试驾活动,当时,销售人员为了展示汽车的操控感,在猛加油门的过程中,撞到了墙上,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朱先生手臂挫伤,连续半个月了都不能正常活动和工作,朱先生找4S店协商赔偿事宜,4S店说那位销售人员实际上是厂家派来的区域经理,不归4S店管,让他找远在外地的厂家。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朱先生没有过错,因此,他有权要求4S店赔偿自己。
需要,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
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