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或无期徒刑潜逃20年,超过了追诉期,还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再说《今日说法》 20131116《 天涯亡命》,少年17岁因为一个水漂杀了一个12岁女孩后逃亡,整整16年,靠小偷小摸过日子,在16年后因偷窃被抓,民警审的时候发现问题给审出来,节目结尾的时候说,快到20年追诉期了,案犯应当从轻处理,所以轻判……
我就不明白了,无期和死刑的20年追诉期应该是给人一个潜逃后从新做人的机会,那么为什么潜逃28年,并且期间没有犯事的还被判了刑,而另外一个潜逃16年,进过七八十会派出所,靠偷窃为生的人,要从轻判呢?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不懂《今日说法》播出这些节目为了普什么法,难道就是为了说什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还要追诉期干什么?摆明了不是不给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吗。
没有谁想做杀人犯,杀了人的人难道不是好人?杀人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杀人者潜逃20年,隐形埋名,受到警察和死者的心里折磨,好不容易20年过了,都20年了。时间能把一切都洗干净了,还不放过人家,真的好费解,。
那我们还要追诉期何用?求解惑 展开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