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驾驶证扣分,可以在异地学习吗?
B2驾驶证扣分可以在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扩展资料
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学习教育办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携带所需材料,在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满分学习通知书。
2、按时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学习结束领取《“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
3、按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后,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
4、参加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科目三考试。
6、经相关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7、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上海-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教育考试
B2驾驶证扣分,可以在异地学习。
B2驾照可以驾驶的车型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或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多以卡车为主,比如我们平时在路上经常看到的拉渣土的大卡车就属于重型卡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指的是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比如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消防车等。
B2驾照其他准驾车型为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这一项与B1驾照是一样的。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b2驾驶证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b2驾驶证审验。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