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关停怎么补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被责令关闭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关停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五款的用人单位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企业关停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不涉及到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而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排放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是:
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工作。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排污标准。
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拟定环保规划。
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保护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批准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
受理企业污染物申报登记。
征收和正确使用排污费。
限期治理(限第三产业)。
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受理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向政府报告重大以上污染事故。
控制污染转嫁,对违法者给予警告及罚款。
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对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造成超标排污的进行查处。
处理污染事故并处罚款。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者,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受理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保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化工厂遭遇环保关停怎么办?能获得哪些赔偿?.百度文库[引用时间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