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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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有:
(一)实扣除公益性捐赠;
(二)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可冲减准备,实际坏账超过已提准备的,可当期直接扣除;
(三)有限额比例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以内的可以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有:
(一)实扣除公益性捐赠;
(二)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可冲减准备,实际坏账超过已提准备的,可当期直接扣除;
(三)有限额比例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以内的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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