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
2020-01-17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自行解决。”第九条规定:“……特别珍贵、有特别重要交流和保管价值的,由馆藏机构运到国家或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保管,其余有重要价值的由汇交人运到自己的库房保管,……”。按照此规定,地质勘查单位除了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责任外,还担负汇交后剩余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职责。
为了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承担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化学勘查和地质钻(坑)探工作的甲级资质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实物地质资料库。
地质勘查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不可能完全达到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的标准,但必须满足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与服务的基本要求。为便于操作,部储量司组织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拟订了《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实物地质资料库库房容积除能保存现有的实物地质资料外,还应至少满足未来5年实物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入库余额按过去5年应由该单位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占用总库容量的120%计算。
(2)实物地质资料库库房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合理安排实物接收、临时存放、实物整理、扫描、观察等各功能用房的需要。
(3)实物地质资料库库房应具备通风、采光、防火、防盗和防水等功能。
(4)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外门及外窗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5)实物地质资料库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6)实物地质资料库库房库区道路应适宜实物运输、装卸和消防要求,路面应满足集装箱货车运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