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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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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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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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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向来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人认为,电动三轮车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属于非机动车;也有人认为,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车身大,且不少车辆有外壳,同时速度不慢,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电动三轮车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为机动车,
载货的电动三轮车在许多地方是被认定为机动车,必须车有牌,人有证才可以合法上路,所以,在车辆上牌的同时,驾驶员要考取摩托车驾驶证D证方能上路行驶的。
既然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该到交管部门办理上户、上牌手续,驾驶者办理驾驶执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对于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上牌。很多地方的确存在这个麻烦了,不能买保险就无法上牌。另外电动三轮车挂牌需要提交的证明、凭证和三轮摩托车是样的,需要提供车主身份证、交强险保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购置税等,所以买车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些了。
载货的电动三轮车在许多地方是被认定为机动车,必须车有牌,人有证才可以合法上路,所以,在车辆上牌的同时,驾驶员要考取摩托车驾驶证D证方能上路行驶的。
既然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该到交管部门办理上户、上牌手续,驾驶者办理驾驶执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对于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上牌。很多地方的确存在这个麻烦了,不能买保险就无法上牌。另外电动三轮车挂牌需要提交的证明、凭证和三轮摩托车是样的,需要提供车主身份证、交强险保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购置税等,所以买车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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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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