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警处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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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的处理流程概括而言为:受理——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时间报案,交警部门先受理案件,登记案件情况信息,抓捕逃逸人员,
受理。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时间报案,交警部门先受理案件,登记案件情况信息,抓捕逃逸人员,
立案。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人员认定为全责,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受案后会立案,从受理到立案还有一定间隔,时间长短不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有的案件明显构成犯罪的,立案就很快。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出具《立案决定书》。
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开展侦查工作,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留、取保、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搜集犯罪证据。侦查终结后,根据查明情况,确认犯罪事实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受理。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时间报案,交警部门先受理案件,登记案件情况信息,抓捕逃逸人员,
立案。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人员认定为全责,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受案后会立案,从受理到立案还有一定间隔,时间长短不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有的案件明显构成犯罪的,立案就很快。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出具《立案决定书》。
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开展侦查工作,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留、取保、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搜集犯罪证据。侦查终结后,根据查明情况,确认犯罪事实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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