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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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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