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谁签订劳动合同,要分开看,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呢?我们就一一来看。
前提先说下,当前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会有一份范本供企业单位选用,里面的条款相对来说中规中矩,并非官方的范本不好,而是各自考虑点不同,官方的会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而对一些有利于企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不予体现。
如果是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那么一定要注意我们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是有部分必备条款的要求的,也就是一些条款必须体现,不能够随意删除;更深层次的,便是考虑如何通过协议约定来设定员工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也要是合法的,一些违法设定违约金的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那边的权威也将大大受损,所以谨慎设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切忌勿随心所意设计。
如果是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其实考虑的内容不用太多,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通过大量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等维护劳动者方方面面的权益了,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薪资待遇、工资发放时间,尤其要记得核对是否和应聘入职时用人单位所承诺的一样,如果有一些大额的奖金,最好也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避免之后要向用人单位主张,缺乏任何凭证,诉求无门。
综上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其实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规模、员工用工模式(劳务派遣还是劳务)等等进行设计,规避风险,防范和预防劳动争议,前端更重要。
首先,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包含: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也应写在劳动合同中。
其次,用人单位方需要注意的是:
1、一定要避免约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内容,比如不得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得限制劳动者休假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仅应支付劳动报酬还得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2、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让劳动者填写紧急联系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
3、对于劳动者为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还得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等计算方式。
最后,对于劳动者来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内容是否约定清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沟通。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自己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及时交付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