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辞职申请后,领导不批准,该怎么解决呢?
首先,提交辞职申请是你的义务,没有特殊原因,领导没有不批准的权利,当然,最好是弄清楚办理离职的程序,参考公司的制度条例说明,同时向同事请教,毕竟不是所有的规矩都能用文字来表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以上条例内容,就能明白,作为劳动者,只需要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定要谁同意,你要做的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保留证据,复印或拍下手写的申请书,甚至录音 ,同时发一封关于离职申请的电子邮件,作为辅助凭证。
话又说回来,即便法律有明文规定,也有例外,万一真的出现领导不批准的情形,先是友好协商,未果的话,到了约定的离职日期,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岗;领导也许是一时之气,或找不到合适的替补,想借此多留你些时间罢了,先冷静地沟通,我认为很容易解决,来个好聚好散,走得也心情愉快不是?
如果公司以你不按正常程序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或者不为你办理必要的退工手续,可到劳动局投诉,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你手中有证据,证明你是公司员工,这些平时就应注意积累,比如手中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牌等,通过银行转账发工资的记录,更是最有力的数据。
这年头,只有领导害怕员工不辞而别,哪有员工担心领导不批而走不了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提出离职,你的直属上司便开始削减你的工作职责,除非是特殊岗位,特殊行业,或者你的离职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真是这样的话,应相互体谅,敬业精神、负责任的态度总是要有的,切记一点,与前东家的关系良好,有时候会有益于你下一工作机会的顺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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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大体分三种情况,到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说的快辞工。并可以要求结清剩余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到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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