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5至10万元)一般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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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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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违反法律,所以不判刑。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其高于银行四倍以上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反刑法;如果放贷人在要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则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只要不超过正常的利率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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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山东高利贷

随着2011年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邹平各个高利贷金字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邹平县城、孙镇、魏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

2011年4月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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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民间借贷中一些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不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高利转贷是从银行贷款后放贷牟利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由此可见,以自有资金放贷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刑罚要比从银行贷款再转手放贷被判处高利转贷罪的刑罚重,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民间借贷的泛刑法化在判决书中一般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等,这显示出其基础性或间接性依据的薄弱,即当前我国金融刑法基础性制度存在严重不足。

因为,根据对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解释,“国家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等,而不是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制定的规章。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将高利贷入刑的任何规定,即使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从事放贷的规定等,也应理解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而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以自有资金借贷的行为。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即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出借人以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放贷的不在禁止之列。

其实,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从来没有明确规定打击高利贷行为,在民事法律上高利贷只是不受法律保护,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当事人从事了高利贷行为,只要不形成诉讼,国家也是不应干涉的。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报-民间借贷中罪与非罪的判断与处理

参考资料:莱芜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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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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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其高于银行四倍以上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反刑法,也就不会判刑;如果放贷人在要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则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只要不超过正常的利率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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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老师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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