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种质资源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扩展资料: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参考资料来源:

2023-07-11 广告
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种子法》的主要作用有:
1、确定农作物种子包括的范围;
2、明确品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利用之间的关系,以及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权限;
3、明确品种选育者与种子生产者的分工及职责范围, 品种审定、推广的程序, 规定未经审定的品种, 不得经营推广;
4、强调有计划地进行种子生产, 保证种子质量;
5、确定种子经营的部门和范围, 规定由国家统一办理种子进出口贸易业务;
6、制定和执行种子检验和检疫的有关条例和规程, 保证种子质量, 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从国外及外地传入;
7、规定救灾备荒种子分品种分级贮备制度等。
种子法中表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扩展资料: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