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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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书面劳动合同不一定是纸质的、需要按手印的合同,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也是算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为什么呢?
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里必须有什么?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一份协议,有以上这些条款,就可以当做是劳动合同了。
那又有问题了,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齐全,就不能算是“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也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欠缺部分必备条款的,也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这条规定是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以双倍工资为出发点,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法院是不会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比如下面的案例:
详情
王某于2016年7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担任主任一职。2016年7月11日,公司人事通过邮件联系王某,要求王某到公司行政处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从人事处取得劳动合同后,并未在公司已经填好内容并且盖章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将劳动合同还给公司,并在持有该份未签字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公司继续工作。
2017年2月份,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公司的相关工作安排以及人事调动等原因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以公司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对此仲裁委未予支持。因为王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双方最终未能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此王某辩称因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一致,但王某并没有因此而继续与公司进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最后当成是证据交给了仲裁委。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公司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对于王某要求的公司需支付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表示无法支持。
王某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未签劳动合同时限超过一年
如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年,那么就是超过了仲裁申诉的时效了,这时候即使是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是不会受理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并不是无限期的,最多只能获得两倍11个月的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也有地区仲裁委会按照“超一年后,每超一个月折抵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继续给付剩余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进行裁决。
比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已经入职一年零5个月,但是其仍可以得到7-8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差额(12个月-4到5个月=7到8个月),此项具体情况按照地方条款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书面劳动合同不一定是纸质的、需要按手印的合同,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也是算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为什么呢?
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里必须有什么?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一份协议,有以上这些条款,就可以当做是劳动合同了。
那又有问题了,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齐全,就不能算是“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也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欠缺部分必备条款的,也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这条规定是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以双倍工资为出发点,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法院是不会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比如下面的案例:
详情
王某于2016年7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担任主任一职。2016年7月11日,公司人事通过邮件联系王某,要求王某到公司行政处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从人事处取得劳动合同后,并未在公司已经填好内容并且盖章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将劳动合同还给公司,并在持有该份未签字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公司继续工作。
2017年2月份,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公司的相关工作安排以及人事调动等原因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以公司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对此仲裁委未予支持。因为王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双方最终未能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此王某辩称因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一致,但王某并没有因此而继续与公司进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最后当成是证据交给了仲裁委。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公司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对于王某要求的公司需支付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表示无法支持。
王某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未签劳动合同时限超过一年
如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年,那么就是超过了仲裁申诉的时效了,这时候即使是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是不会受理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并不是无限期的,最多只能获得两倍11个月的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也有地区仲裁委会按照“超一年后,每超一个月折抵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继续给付剩余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进行裁决。
比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已经入职一年零5个月,但是其仍可以得到7-8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差额(12个月-4到5个月=7到8个月),此项具体情况按照地方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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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地方工作三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说双方不存在有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板有人道主义情怀,可能会给你一些赔偿。但如果你要求双倍工资赔偿,老板不一定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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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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