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户口购房资格
法律分析:长沙户口购房资格:1、落户长沙满2年及以上有购房资格。落户长沙2年以上的家庭户口(结婚,或者离异带未满18岁小孩者),首套房产权证满4年或网签满6年,有资格购买第2套房。2、落户满1年,社保或个税满1年有购房资格(落户时间与社保或个税要同时满1年),落户不满一年,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3、没有落户,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省社保需由在长注册单位缴纳,在长沙工作证明)。4、没有落户,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证明、24个月工资流水、24个月居住证明及社保在缴证明,有购房资格(长沙市户口不适应此条)。5、没有落户,通过长沙市人才办取得长沙市人才绿卡,凭该人才绿卡可获得购房资格。6、没有落户,但是入伍地在长沙;服役地在长沙;入伍前户籍在长沙。符合以上三条中的任一条即可具有我市首套住房购房资格。另转业、退伍军人直接落户长沙的也即有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