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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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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