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通勤票规定
法律分析:原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其中第四章对于铁路职工的通勤乘车作出了详细规定,参见下文。
法律依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通勤乘车 第十条 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四百公里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可不受四百公里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 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二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二百公里的限制(限四百公里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入一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