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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迁户口有哪些条件
一、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居民户口注销有两种情况,其一,户口本人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后需要注销户口。其二,公民去世之后,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抚养人及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去世者的户口。
一、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居民户口注销有两种情况,其一,户口本人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后需要注销户口。其二,公民去世之后,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抚养人及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去世者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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