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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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古代法与传统法的区分,对于法律史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当然,从实用性的角度而言,甚至现代的法律从业者们也完全可以不考虑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认识,他们完全可以装作完全不知道近代以前中国曾经也有法律,可以认为西方法律制度移植进来以前,中国只是一片法律的荒漠。但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采取这种态度就是极为不负责任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学术素养上的缺失。当然,也有许多学者,按图素骥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去寻找与西方法律相对应的东西。当然,这种努力也不是完全徒劳的,但很可能是一种取巧的研究方式

探求中国法律的独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学术目标,没有对这种独特性的深刻认识,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觉形秽和妄自尊大都会显得荒诞不经。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性,其根本在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真实的描述。我们知道,对真实历史的忠实描述是历史学家的基本职责。这就要求描述者必须站在一个平衡的角度进行观察,任何附带的观念性认识都会使这种平衡被打破,从而丧失掉历史的真实性。笔者认为,马小红教授在对于所谓民间法的辨析中就体现了一个历史学者对历史进行忠实描述原则的恪守。她指出:“将源于西方的‘民间法’理论与学说用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也许并不合适。”这种从概念出发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历史真实性的基础。笔者非常赞同马小红教授的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这个观点。这个古代,由于礼的范围本身就涵盖了社会规范的方方面面,其与法之间在内容上只存在包容的关系,只有在形式上间或有一些区别,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列举的那些礼律不合的例子。应该看到这种不合,并非礼与法之间的对立,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礼与法共同面对的实践问题。

探求中国法律的独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学术目标,没有对这种独特性的深刻认识,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觉形秽和妄自尊大都会显得荒诞不经。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性,其根本在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真实的描述。我们知道,对真实历史的忠实描述是历史学家的基本职责。这就要求描述者必须站在一个平衡的角度进行观察,任何附带的观念性认识都会使这种平衡被打破,从而丧失掉历史的真实性。笔者认为,马小红教授在对于所谓民间法的辨析中就体现了一个历史学者对历史进行忠实描述原则的恪守。她指出:“将源于西方的‘民间法’理论与学说用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也许并不合适。”这种从概念出发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历史真实性的基础。笔者非常赞同马小红教授的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这个观点。这个古代,由于礼的范围本身就涵盖了社会规范的方方面面,其与法之间在内容上只存在包容的关系,只有在形式上间或有一些区别,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列举的那些礼律不合的例子。应该看到这种不合,并非礼与法之间的对立,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礼与法共同面对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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