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有哪些?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如下: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债券
(3)投资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免去其职务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4)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6)作为入党以及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
(7)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2)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励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3)限制使用草原
(4)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及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4、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5、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拓展资料
失信人员黑名单其它限制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首先应尽量掌握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状况,如果实在不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则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执行法官能够及时对被执行人实施网络查控措施及准确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特别是在日常经济往来和签署各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唯一识别性的信息,防止一旦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因这些重要信息的缺失而影响自身利益的实现。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果极为严重。一份名单,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让失信者不得不掂量失信违法的成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当事人需履行法律义务,并到法院办理结案事项,才能取消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