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对微信支付宝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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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称,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3.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4.通知还提及,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5.事实上,这则消息的相关文件来自央行10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6.但如果仔细阅读央行发布的这个《通知》可以看到,收款(条)码相关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这两句话: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7.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
8.所以 ①“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和 ②“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是两个细则,都有限制要求。
9.由此可见,前面那个新闻报道看似在澄清,其实也是在和稀泥,把两条细则混在了一起。明明是讲的A和B两件事情,它却试图用“因为B是对的,所以A是错的”来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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