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教一下懂劳动法的人士:
我到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做会计工作,当时老板要求我能长期工作。为了这个我推掉了原来的兼职工作,专心致致的做了这一家工作,可是到了第4个月的月末他就变挂了,要换人了,可我也觉得...
我到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做会计工作,当时老板要求我能长期工作。为了这个我推掉了原来的兼职工作,专心致致的做了这一家工作,可是到了第4个月的月末他就变挂了,要换人了,可我也觉得窝囊,会计工作是头三个月得付出双倍的努力,因为得熟悉企业的一切经济业务。不同于其它岗位。可我刚缕顺完账目,还没放松一下呢。他就把我辞了,而且现在还不是用人季节,我还得再呆上6个月呢,他给我造成了损失,他应该给我补偿吗?怎么补偿? 谢谢
在此其间,我为公司严把财务关,堵塞了漏洞,公司免受损失,可老板就是听信小人的,因为我的工作认真得罪了小人。 我的工资是一个月2000 展开
在此其间,我为公司严把财务关,堵塞了漏洞,公司免受损失,可老板就是听信小人的,因为我的工作认真得罪了小人。 我的工资是一个月2000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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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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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如下
1 给半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几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按双倍标准赔偿
2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 还要给一个月代通知金 标准 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3 如果没签合同还可以要求从你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支付
4 如果没交保险 还要补交
1 给半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几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按双倍标准赔偿
2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 还要给一个月代通知金 标准 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3 如果没签合同还可以要求从你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支付
4 如果没交保险 还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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