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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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规定:
一是坚持把立德树人贯穿教育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是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
三是提高了园长、教师和保育员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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