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有如下几个方面: 1.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后,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任免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纪并造成一 定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 6.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紧急状态决定权。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8.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以上述列举权力之外职权。 9. 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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