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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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管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项劳动政策,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经营者不许打骂、虐待、侮辱劳动者或者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劳动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工人数、用工形式、招工条件和考核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招工简章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劳动者,招收工作结束后,应当到相应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录(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设置户外招工招聘广告。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必须在广告发布前到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和劳动岗位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技术等级证等与本人身份相关的证件,到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报名应招(聘)。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工应当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城镇失业人员。
需要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必须经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工管理费和再就业资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全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歇业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以及宣告破产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劳动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工人数、用工形式、招工条件和考核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招工简章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劳动者,招收工作结束后,应当到相应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录(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设置户外招工招聘广告。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必须在广告发布前到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和劳动岗位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技术等级证等与本人身份相关的证件,到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报名应招(聘)。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工应当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城镇失业人员。
需要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必须经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工管理费和再就业资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全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歇业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以及宣告破产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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