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踪 ,如何报警
失踪后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会受理的,之后就会调查,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开始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中途和家人联系了都不算,必须是持续没有音信,如果你家人知道你在哪,就构不成失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指出关于报警立案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