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a、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
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属于普通的犯罪构成,其后规定的“入户抢劫”等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杀人”是普通的犯罪成;“情节较轻的”是减轻的犯罪构成。据此,法定刑升格的,都是加重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减轻的,都是减轻的犯罪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犯罪构成
2015-07-11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埂,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
3.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
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某一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分别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因此,认定具体犯罪时,应以刑法典总则规定为指导,根据刑法典分则对案件事实逐一认定,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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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特征:犯罪构成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扩展资料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联系?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 4]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 联系 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作为犯罪概念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2)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 主要区别 在于它们的 功能相异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以便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的;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典第三百○三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上必须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活动;(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刑法规定的425种具体犯罪,每个犯罪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每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 .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因此, 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 。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但构成要件的事实仅包括:(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使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至于其他事实,如抢劫的时间、地点等,均不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 .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 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某一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完全一致的 。只有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需要指出的是, 刑法典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分别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 。因此,认定具体犯罪时,应以刑法典总则规定为指导,根据刑法典分则对案件事实逐一认定,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