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该宾馆的做法,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2年2月,刘某经某宾馆考核,招收为服务员,在该宾馆餐厅工作,并与宾馆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 2002年2月,刘某经某宾馆考核,招收为服务员,在该宾馆餐厅工作,并与宾馆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刘某对这一条款没太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2年8月,因刘某男友工作单位正在筹建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不久怀了孕。该宾馆得知后,以刘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了解除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刘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抵押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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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留云亭深邃的梭子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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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女工的生育问题\解除劳动问题,没收押金等,对于用人单位的霸王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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