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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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行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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