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模拟题《民法》-简答题【10.16】
一、简答题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的人民币,2012年3月1日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价款交付给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间又约定一份协议――《协议1》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200万元债务。但甲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名下,而是将之按照市场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转让登记。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万元,且同时甲的朋友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李某为该5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戊与丁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欠丁的50万元债务由戊和甲一起承担,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对甲的债权到期,甲财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车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没有驾驶证为了节省钱就去搭载后来遭遇车祸,花费医药费共计40万元,甲的朋友对车祸的发生负全责。
丁查知郑某作为甲的债务人尚有40万货款债务到期未偿还,而甲又怠于向郑某主张权利。
问题:
1.2012年2月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间《协议1》是否使得甲对乙的200万元的债务消灭?为什么?
3.甲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给丙,丙是善意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为什么?
4.甲戊丁之间的协议性质是什么?丁是否可以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利?
5.甲如果治疗无效死亡,戊是否承担对丁责任?
6.甲在车祸中是否有过错?
7.丁对郑某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1.2012年2月,甲乙之间订立了借贷合同此时合同尚未生效(1分)。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2012年3月15日,出借人乙把借款交付给贷款人甲时买卖合同生效。(2分)
2.没有使得债务消灭(1分)。此时属于代物清偿,甲未按照《协议1》的约定转移建筑用地使用权到乙的名下,乙的债权并未实现,因此甲对乙的债务未消灭(2分)。
3.继受取得(1分)。甲在没有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乙的名下时,仍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分给丙属于有权处分,丙属于继受取得(2分)。
4.甲戊丁之间的协议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2分)。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下,戊和甲成为并存的债务人,所以对保证人和担保权人没有影响,不适用关于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同意的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所以丁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权(2分)。
5.甲无效死亡,戊仍然承担对丁的责任(2分)。
6.甲明知朋友没有驾驶执照而搭车,对损害的发生有相应的过错(2分)。
7.丁可以主张代位权(1分)。丁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郑某是次债务人。债务都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至于危及债权的实现,所以此时丁可以行使代位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