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中考加分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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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级先进对象(先进对象包括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下同)不再加分。但市教委规定,在毕业学年获这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2)市级先进对象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分录取分值调整为10分。
(4)知青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省学生、归国留学生等人员在规定的语言适应期的子女降分录取的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5)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政策不变。
(6)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照顾中考总分的5%。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照顾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8)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户口;父母终身只生养一个子女;考生本人为农村户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时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超过20分。具体情形如下: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岖、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市级先进对象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分录取分值调整为10分。
(4)知青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省学生、归国留学生等人员在规定的语言适应期的子女降分录取的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5)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政策不变。
(6)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照顾中考总分的5%。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照顾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8)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户口;父母终身只生养一个子女;考生本人为农村户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时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超过20分。具体情形如下: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岖、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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