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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批准的部门是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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