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差被隔离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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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差被隔离有工资吗
1、因出差被隔离的员工是有工资的。因公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疫情期间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出勤状态计算。
2、在员工没有不遵守防控基本规定的基础下,不论是自身原因又或者是其他个别原因,遭到政府强制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病原体携带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从而造成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其公司是需按正常上班状态给员工分发隔离期的酬劳。
一、员工因被隔离算旷工吗
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并不属于旷工行为,员工因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实行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均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外地员工被隔离有工资吗?
员工被隔离的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客观原因导致人员、地区被隔离限制。
政府因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员工出行、要求居家隔离,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
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
比如某块区域有确诊、疑似病例等经过,要求暂时封锁或是进行交通限制,导致一部分人居家隔离的时候,情况就会比较复杂,还要再分开讨论。
(1)员工在家通过电话、网络等提供正常劳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居家办公。
这种时候,员工虽然不在办公区内,但远程提供了劳动,理应按照出勤时的正常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
(2)若能满足值班或居家办公条件,但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的。
如果有年假、福利假期等可以先休,但如果也没有的话,一般会按照事假进行处理,无法结算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或是企业因此停工而导致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
这时,员工就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了。
可以选择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来进行薪酬发放的协商。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又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办理。
三、疫情期间公司恶意拖欠工资的处罚是什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省份规定的隔离观察的时间都是14天,即便职工手中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工证明,也必须要等隔离期满了以后才能到公司正常参加工作。所以,对不能提供劳动的职工,公司不需要按之前的待遇发工资,但也不能不发生活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因出差被隔离的员工是有工资的。因公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疫情期间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出勤状态计算。
2、在员工没有不遵守防控基本规定的基础下,不论是自身原因又或者是其他个别原因,遭到政府强制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病原体携带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从而造成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其公司是需按正常上班状态给员工分发隔离期的酬劳。
一、员工因被隔离算旷工吗
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并不属于旷工行为,员工因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实行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均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外地员工被隔离有工资吗?
员工被隔离的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客观原因导致人员、地区被隔离限制。
政府因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员工出行、要求居家隔离,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
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
比如某块区域有确诊、疑似病例等经过,要求暂时封锁或是进行交通限制,导致一部分人居家隔离的时候,情况就会比较复杂,还要再分开讨论。
(1)员工在家通过电话、网络等提供正常劳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居家办公。
这种时候,员工虽然不在办公区内,但远程提供了劳动,理应按照出勤时的正常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
(2)若能满足值班或居家办公条件,但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的。
如果有年假、福利假期等可以先休,但如果也没有的话,一般会按照事假进行处理,无法结算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或是企业因此停工而导致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
这时,员工就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了。
可以选择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来进行薪酬发放的协商。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又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办理。
三、疫情期间公司恶意拖欠工资的处罚是什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省份规定的隔离观察的时间都是14天,即便职工手中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工证明,也必须要等隔离期满了以后才能到公司正常参加工作。所以,对不能提供劳动的职工,公司不需要按之前的待遇发工资,但也不能不发生活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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