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级别与地方级别对应
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系。
大区级、四总部、军委委员级大体上可以对应地方国务委员级别。军委副主席对应副总理。但是,由于军队的等级为15级,地方为10等13级。所以,大区级、三总部、军委级对应地方级别是略微显得有些不完全对等。
军校学员毕业担任军官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定级授衔。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5月12日)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1.正战区级,或上将:正省部级。
2.副战区级,或中将:副省部级。
3.正军级,或少将:正厅级(中管)。
4.副军级:正厅级,一级巡视员。
5.正师级,或大校:副厅级,二级巡视员。
6.副师级:正处级(一级调研员)。
7.正团级:正处级,二级调研员。
8.副团级:副处级,四级调研员。
9.正营级:正科级,二级主任科员。
10.副营级:副科级,四级主任科员。
11.正连级:正股级,一级科员。
12.副连级:副股级,一级科员。
13.排级:二级科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前苏联红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为领导和指挥单位,称部队。
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通常比照地方干部的职务安排,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2)军队团级干部,通常相当于地方县处级干部。
(3)军队师级干部,通常相当于地方地厅级干部。
(4)军队军级干部,通常相当于地方省部级干部。
(5)军队大军区级干部,通常相当于地方副国级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通常情况,具体对应关系会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