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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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2、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
3、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1、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2、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
3、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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