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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诉后又申请再审,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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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二审中请求撤回上诉,之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8年,天地嘉禾公司与武蓓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天地嘉禾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前向武蓓交付房屋,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
二、2016年,武蓓向顺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地嘉禾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武蓓的诉讼请求。
三、天地嘉禾公司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天地嘉禾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三中院予以准许。
四、之后,天地嘉禾公司向三中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证明天地嘉禾公司已经及时向武蓓履行了入住通知义务。三中院认为,天地嘉禾公司撤回上诉又申请再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裁定驳回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天地嘉禾公司二审撤回上诉,之后又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申请,理由如下:
一、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再审的启动应当具有必要性及实效性。
二、当事人有权处分个人诉讼权利,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弃权无悔。
三、为防止特别程序普通化、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应当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再寻求特殊程序的救济。
本案中,天地嘉禾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应当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接受并服从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愿意按原判决执行。而之后申请再审,与其之前的意思表示相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其申请撤回上诉后又申请再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是对司法救济规则的破坏,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滥用。综上,应当认为天地嘉禾公司已经丧失了再审之诉的利益。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二审撤回上诉视为尊重、服从一审判决,此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当事人对自动撤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除非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协议等特殊情况,我们建议一定不能在二审阶段撤诉,否则将导致穷尽法院阶段全部救济途径的不利后果。
例如本文案例,如天地嘉禾公司即使明知二审大概率将维持也继续诉讼,那么即使败诉也可以凭借新证据来依法申请再审。相应的,由于其选择了二审撤诉,即使发现的新证据确实足以改变原判决,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因未交纳上诉费导致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这为二审中未交上诉费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但是当事人应避免侥幸心理,切记在限期内交纳上诉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的解释》(2015年版)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司法资源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它不是无限的,应本着节约的理念来配置,以维护全体纳税人的整体利益。诉的利益作为一种“筛选”与“过滤”机制,旨在节约司法资源,将没有诉的利益的案件筛选和过滤,以防范发起诉讼的一方滥用诉权,避免让被诉一方无端应诉、疲于奔命、浪费钱财。再审之诉的利益是具有申请再审资格的再审申请人所拥有的,在不服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有运用再审审查程序以实现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必要性及实效性,并通过诉权行使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再审之诉的利益机制就是将没有再审申请资格的人发起的再审之诉、没有再审必要之诉,或者没有再审实效之诉予以剔除的机制。对于不具有诉的利益的再审之诉,其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再审之诉利益的判断,应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权衡,以平衡国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确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系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基础,也系民事裁判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原则体现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礼让,是国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每个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诚实守信、禁止反言、弃权无悔。处分原则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定自由,而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划定边界。换言之,诚实信用原则重要功能之一即系对处分原则的限制,以防范处分权的滥用,包括对再审诉权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之下,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时,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的方式来救济权利,以保障司法公正。二审程序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后的常规纠错程序,而再审程序则不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方可通过申请再审来启动再审这一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普通程序,使得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落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这一诉权,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开始,一般情况下,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就得为此付出送达上诉状、原审法院移送原审卷宗至二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以及答辩意见和其它诉讼材料给他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开庭、二审法院向原审法院退还原审卷宗等劳动。纵观如上整个由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产生的劳动过程,所用的人力和物力至少包含:一审法院1名法官、1名书记员、1名移送卷宗的司机和法官、1辆警车,二审法院3名合议庭法官、1名书记员以及为了辅助法院送达诉讼材料而奔走在大街小巷乃至边远山区的数名司法专邮邮递员......可见,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绝非微量。
放弃上诉权这一常规的救济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这并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法院应予尊重。诚然,当事人对撤回上诉这一弃权行为而引发的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并执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在一定程度上讲,上诉后却又主动撤回上诉等同于上诉人尊重和服从一审裁判结果,并认可一审裁判所形成的利益确认或调整之后的秩序。尤其是在上诉人表示按原审法院裁判执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基于对上诉人的此种表示以及法院准许撤回上诉裁定所形成的裁判秩序产生了信赖,即信赖就此案不再被卷入无止的诉讼而疲于奔命和浪费钱财。
因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上诉人应弃权无悔,并不得申请再审而请求撤销原裁判。如果再赋予此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导致以下不利后果:一是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从而损害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容许当事人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行使处分权,造成被诉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三是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普通程序,使得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落空。
综上所述,对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再审申请人利益和被申请人利益权衡的角度,此类当事人发起的再审之诉均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情形,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均应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范围内,如此方能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以及司法效率的要求,对国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者间的利益做到充分平衡,因此此类情形下的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却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予以了准许,并做出了(2017)京03民终9244号民事裁定书。在撤回上诉之后却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原判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审查的必要性,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武蓓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
裁判观点一
因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宝应县金阳红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476号】认为:
本案中,刘崇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刘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撤回上诉视作刘崇华未上诉,一般应当认为其接受了一审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则其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裁判观点二
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诉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判观点三
当事人未交纳上诉费用导致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不能针对该裁定申请再审,但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针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
案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认为: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备注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当事人在二审中请求撤回上诉,之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8年,天地嘉禾公司与武蓓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天地嘉禾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前向武蓓交付房屋,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
二、2016年,武蓓向顺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地嘉禾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武蓓的诉讼请求。
三、天地嘉禾公司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天地嘉禾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三中院予以准许。
四、之后,天地嘉禾公司向三中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证明天地嘉禾公司已经及时向武蓓履行了入住通知义务。三中院认为,天地嘉禾公司撤回上诉又申请再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裁定驳回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天地嘉禾公司二审撤回上诉,之后又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申请,理由如下:
一、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再审的启动应当具有必要性及实效性。
二、当事人有权处分个人诉讼权利,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弃权无悔。
三、为防止特别程序普通化、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应当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再寻求特殊程序的救济。
本案中,天地嘉禾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应当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接受并服从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愿意按原判决执行。而之后申请再审,与其之前的意思表示相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其申请撤回上诉后又申请再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是对司法救济规则的破坏,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滥用。综上,应当认为天地嘉禾公司已经丧失了再审之诉的利益。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二审撤回上诉视为尊重、服从一审判决,此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当事人对自动撤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除非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协议等特殊情况,我们建议一定不能在二审阶段撤诉,否则将导致穷尽法院阶段全部救济途径的不利后果。
例如本文案例,如天地嘉禾公司即使明知二审大概率将维持也继续诉讼,那么即使败诉也可以凭借新证据来依法申请再审。相应的,由于其选择了二审撤诉,即使发现的新证据确实足以改变原判决,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因未交纳上诉费导致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这为二审中未交上诉费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但是当事人应避免侥幸心理,切记在限期内交纳上诉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的解释》(2015年版)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司法资源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它不是无限的,应本着节约的理念来配置,以维护全体纳税人的整体利益。诉的利益作为一种“筛选”与“过滤”机制,旨在节约司法资源,将没有诉的利益的案件筛选和过滤,以防范发起诉讼的一方滥用诉权,避免让被诉一方无端应诉、疲于奔命、浪费钱财。再审之诉的利益是具有申请再审资格的再审申请人所拥有的,在不服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有运用再审审查程序以实现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必要性及实效性,并通过诉权行使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再审之诉的利益机制就是将没有再审申请资格的人发起的再审之诉、没有再审必要之诉,或者没有再审实效之诉予以剔除的机制。对于不具有诉的利益的再审之诉,其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再审之诉利益的判断,应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权衡,以平衡国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确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系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基础,也系民事裁判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原则体现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礼让,是国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每个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诚实守信、禁止反言、弃权无悔。处分原则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定自由,而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划定边界。换言之,诚实信用原则重要功能之一即系对处分原则的限制,以防范处分权的滥用,包括对再审诉权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之下,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时,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的方式来救济权利,以保障司法公正。二审程序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后的常规纠错程序,而再审程序则不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方可通过申请再审来启动再审这一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普通程序,使得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落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这一诉权,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开始,一般情况下,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就得为此付出送达上诉状、原审法院移送原审卷宗至二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以及答辩意见和其它诉讼材料给他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开庭、二审法院向原审法院退还原审卷宗等劳动。纵观如上整个由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产生的劳动过程,所用的人力和物力至少包含:一审法院1名法官、1名书记员、1名移送卷宗的司机和法官、1辆警车,二审法院3名合议庭法官、1名书记员以及为了辅助法院送达诉讼材料而奔走在大街小巷乃至边远山区的数名司法专邮邮递员......可见,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绝非微量。
放弃上诉权这一常规的救济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这并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法院应予尊重。诚然,当事人对撤回上诉这一弃权行为而引发的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并执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在一定程度上讲,上诉后却又主动撤回上诉等同于上诉人尊重和服从一审裁判结果,并认可一审裁判所形成的利益确认或调整之后的秩序。尤其是在上诉人表示按原审法院裁判执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基于对上诉人的此种表示以及法院准许撤回上诉裁定所形成的裁判秩序产生了信赖,即信赖就此案不再被卷入无止的诉讼而疲于奔命和浪费钱财。
因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上诉人应弃权无悔,并不得申请再审而请求撤销原裁判。如果再赋予此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导致以下不利后果:一是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从而损害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容许当事人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行使处分权,造成被诉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三是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普通程序,使得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落空。
综上所述,对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再审申请人利益和被申请人利益权衡的角度,此类当事人发起的再审之诉均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情形,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均应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范围内,如此方能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以及司法效率的要求,对国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者间的利益做到充分平衡,因此此类情形下的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却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予以了准许,并做出了(2017)京03民终9244号民事裁定书。在撤回上诉之后却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原判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审查的必要性,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武蓓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
裁判观点一
因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宝应县金阳红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476号】认为:
本案中,刘崇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刘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撤回上诉视作刘崇华未上诉,一般应当认为其接受了一审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则其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裁判观点二
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诉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判观点三
当事人未交纳上诉费用导致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不能针对该裁定申请再审,但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针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
案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认为: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备注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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