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什么
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机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在中国,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特种监督四种基本形式。
(1)一般监督,是指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属于一般监督的有国务院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的监督以及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是专门监察机关进行的监察活动。
(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自我纠错机制。
(4)特种监督,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某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由于专业性监督主体在公共组织内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与被监督对象既无隶属关系,又无经济利害关系,从而使其监督具有较高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