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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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员工工资和津贴。
2、个人服务奖励。
3、按国家规定给予个人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国家规定的各种个人劳动保险、福利等支出。
5、向个人采购农产品及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格。
6、旅行者必须承担的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成本。
8、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费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服务奖励。
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励。
四、国家规定的个人劳动保险、福利等支出。
五、向个人采购农产品及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格。
六、商务旅客必须承担的差旅费用。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消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以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了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不受结算起点1000元的限制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款项,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
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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