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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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判决书规定的上诉期限的,法院判决生效,不能再上诉。如果认为生效法院判决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一审作出的是判决,那么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的15日内,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破产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一审作出的是判决,那么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的15日内,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破产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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