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政策
法律主观:
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是一项牵涉范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关系繁杂、影响深远,是制约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及日后高效运营的关键因素,同时,该经过也是反映政府执政理念、社会平等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建设中有关社会理性与经济理性取舍权衡的关系度量表,因此,在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理念指导下,新时期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要在更广、更高层面上审视全局,把握主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