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人通奸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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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丈夫与人通奸,不堪忍受, 起诉离婚 要求损害赔偿的,而《 婚姻法 》确立 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但是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因此因丈夫与人通奸 离婚 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除非能够证明对方是与别人同居。 那此时需要对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才行,而普通人认为的过错行为与法律中过当的过错行为不同,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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