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聪姐说法律
2023-06-19 · 贡献了超过4.8万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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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手续要点】1,养殖户建养殖设施,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2,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条件如下。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a、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b、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c、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d、有专职防治人员;e、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f、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g、防疫制度健全。【相关法规】依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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