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注重公务员管理法制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两官分途,政治中立;引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技术与方法。
西方公务员制度,西方国家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政府文官之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离职、退休、职位分类、管理机构和体制等具体内容的总称。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主要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
1、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3、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4、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5、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