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请专业人士帮忙回答下
大概一周前我父母去进货店交给服务员看管下午的时候来了一男子说要定衣服让服务去他们厂给员工量身材服务员给我母亲打电话我母亲没接到她就叫了一女性朋友陪同一起去了车到郊区路很窄...
大概一周前我父母去进货 店交给服务员看管 下午的时候来了一男子 说要定衣服 让服务去他们厂给员工量身材 服务员给我母亲打电话 我母亲没接到 她就叫了一女性朋友陪同一起去了 车到郊区 路很窄 出租车不上去了 就让他们在那下 往上走了一段 男子将她们俩人劫持 把女服务员身上的项链抢走了 买的时候九千多 现在大概价值一万二 我们家有赔偿责任么 我们家以前没接过出去订衣服的活。
忘记说了 当天服务员就报案了 警察封山 没有找到 现在也没有破案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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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你家没有赔偿责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侵权责任法将原来民法通则的“分担民事责任”改成“分担损失”,是没有把公平责任当成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相并列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的。第二,即使要用公平责任来考量,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不能适用。这是民事侵权责任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象紧急避险那样适用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得到补偿的。本案中,店主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授予店员(服务员)执行职务的,店主是以家庭为个体的个体工商户,与店员应当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2条),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发生人身损害,仅为财产损失,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服务员的职务行为应仅限于店主授权的店内,从一般成衣行业习惯来看,也没有店员未经店主同意就可以擅自离开营业中的店内去外面履行职务的,由此看来,服务员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具有相当大程度的过错,店主没有过错,店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只限于店内,店主授权看管行为已经表明店主尽到了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属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安保义务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店主与店员的劳动关系中,店员有过错而店主无过错;在店员与抢劫者的侵权法律关系中,抢劫者有过错而店员无过错,两个法律关系都是有一方存在过错,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所以不适用二十四条的“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也不适用公平原则,而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综上,由于店主没有过错,所以店主不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2010-08-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莉DX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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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行为,由嫌疑人承担责任。事件应该报警,可能在事件中会有意外结果,如服务员与嫌疑人是不是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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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为你们家服务的,你们家的店主就有责任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你说的情况是一种例外,可以请警方介入抓到犯罪人员。同时你们家有责任赔偿,但是赔偿多少要根据责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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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平责任。没有过错,就是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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